生產「東亞」燈具的中國電器公司董事長周麗真涉掏空[1],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判她12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前總經理張志偉遭處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今改判周女、張各9年、8年徒刑,各沒收5814萬元犯罪所得。
同案被告劉正楷二審被依證交法侵占罪判刑3年10月,犯罪所得76萬5千元沒收;此外,陳逢璿、李鑫濃、黃加州等共犯犯修正前洗錢[3]防制法之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6月、6月,均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3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周麗真、張志偉被控利用CLS、GLI等6家海外公司掏空中電資產,並找陳逢璿擔任CLS人頭負責人,但周、張兩人實際仍掌控公司經營。2011年11月間,周麗真、張志偉指示中電藉預付款、投資款等多種名目,以445萬元美金匯給CLS,中電卻未製作交易傳票,也未在中電年度財報上揭露,以假交易方式掏空中電。
周麗真、張志偉明知中電百分百投資的海外子公司GLI在2011年11月間,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名義籌資750萬美金,實際上GLI增資款並非由中電認購,是由周、張掌握的CLS公司斥資750萬美金認購。
檢方當初起訴認定,掏空案造成原本由中電百分百投資的海外子公司GLI,中電掌握的GLI股權被稀釋至40%,GLI也因中電持股未超過50%,不必與中電合併財報;張志偉還指示GLI以每股18.8元美金高價收購自己公司41萬餘股股票,掏空資產2億3千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周麗真、張志偉覬覦中電集團資金而欲加以侵占,為美化中電公司財務報表,藉由中電購進的各式LED模組、設備等商品,在中電公司及由其等實質控制的境外公司間,從事對中電公司不利益的非常規交易。
高院認定被告找來劉正楷配合,藉由向境外公司採購儲能櫃,一方面沖銷對該境外公司虛銷LED商品產生的應收帳款,達到虛增中電公司營收及美化財務報告的目的;另一方面,周麗真、張志偉則藉由金流複雜的非常規交易,由他們實質控制的境外公司帳戶侵占中電流出的部分資金,合計1億16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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