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一.申請資格: (一)凡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107年度最低生活費為:低收入戶12,388元、中低收入戶18,582元整) (二)動產:包括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107年台灣省動產公告金額每人每年為:低收入戶75,000元、中低收入戶112,500元整) (三)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107年台灣省不動產公告金額每戶為:低收入戶350萬元、中低收入戶525萬元整)
二.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調查。
三.應備文件: (一)戶長身分證及印章。 (二)全戶戶籍證明資料(含除戶資料)。 (三)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四)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五)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內政部頒定台灣省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如下: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五.現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款:每人每月發給10,618元家庭生活補助費。 (二)第二款:每戶每月發給6,115元家庭生活補助費;戶內十五歲以下(或滿16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發給2,695元兒童生活補助費;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6,115元就學生活補助費。 (三)第三款:十五歲以下(或滿16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發給2,695元兒童生活補助費;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6,115元就學生活補助費。
但列冊第二款與第三款,就讀國中之學生畢業當年若繼續升學,該年7月與8月繼續發給兒童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2,695元,9月起發給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6,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