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但之前劉國松與律師所發表的聲明中,指出他是因為百大藝術家的案子才陰錯陽差順便簽了這份授權同意書?
林:我先解釋一下百大這個案子的經過,民國100年3月24日,我們的「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百大」)提案,由當時的文建會(現文化部)審查通過補助後,我們開始去張羅。計畫內容中,百大藝術家名單必須要經由學者專家的遴選會議決定之後才能產生,會議時間為民國100年8月10日,原定邀請國立台灣美術館黃才郎、研究組長陳樹升、台灣藝術大學校長郭清治、台藝大藝術學院院長林進忠。最後黃才郎與陳樹升沒有出席,國美館另派代表陳柏州參與名單評選,而這些學者專家若沒有簽名,則百大這計畫就不會成立。名單決定之後,再發函問入選的藝術家願不願意參加我們公司的電子書建置計畫,如果願意參加就需要簽署百大的授權書,而百大的作品圖片使用授權書內容僅用於此次的電子書建構計畫而已,完全不是所謂的過去現在未來的作品專屬授權書。
回到劉國松的部分,我跟劉國松簽專屬授權同意書的時間點是100年6月27日,百大的名單是100年8月10日才出來,劉國松另外也在100年9月6日簽了百大藝術家計畫的授權書,當初在打訴訟時,法官也指出這些文件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100年6月簽的那張專屬授權書跟百大的計畫完全沒有關係,那為何監察院要將它們混為一談?回到100年6月劉國松簽的那張專屬授權書,內容也非常清楚,不論是有償授權、著作權讓與部分、著作權歸屬、時間與地域限制、含本人售出的四六拆、專屬授權以及同意書留底屬「收執」方式等等,也由老師那邊看過他才簽署,同意書中有提到「本人將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全球華人藝術網」也因此他後續也將作品圖檔等等直接交付給我們,如果當時他自己覺得上當受騙,那為何會有此動作?舉例來說,101年5月14日所簽屬的交付資料簽收單,就是一個最好的鐵證。而且過去的判決也明確指出我沒有詐欺,同意書的簽訂都是於法有據的。(劉國松律師蕭雄淋指出,根據華藝網向文建會核銷的百大計畫交通單據,業務譚姓女子是6月27日拜會劉國松,以此請領交通費。)
全球華人藝術網董事長林株楠受訪時準備的合約與書面資料。(攝影/林亞偉)
今:現今藝術界大家比較有疑問的,比較是...